Thursday, July 14, 2011

法治和公民权利的平衡点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推翻了路易十六世极权统治的君主立宪派,推出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那是整个欧洲民主革命中所颁布的纲领性文件。远在当时,《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已经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迫压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同时也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过后,人权宣言又做出进一步修改,宣布“社会结社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的概念。这就是现代公民意识和人权的萌芽点。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更完善的诠释了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其中包括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独立的宪制国家,无一不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立国精神,成为国家最高法律 – 宪法的一部分。我国并不例外,在宪法第10条文(一)中,也阐明了公民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但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那些新兴的国家,许多在独立后就罔顾立宪精神,而往往在独裁者或者政治强人的统治之下,开始收紧公民的自由。当中包括立法限制公民结社的权利,或者以执法单位,取缔任何进行政治示威或者游行的群众。无独有偶,他们的藉口一般上都离不开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以及避免经济发展受影响。

独立逾半个世纪的马来西亚,也脱离不了这个循环。我国经历了513事件过后,开始收紧公民自由。政府在宪法第10条文(一)下,起草并通过新的宪法第149条,以及宪法第10条文(二)。宪法149条和第10条(二)允许政府在国家面对动荡的时候,立法控制这些状况。而在宪法149条文和第10条(二)下通过的法令,并不受宪法第10条文(一)的约束。政府以宪法第149条文和第10条(二)作为基础,通过了许多有争议性的法令,当中包括内安法令、煽动法令、警察法令等等。

那么,在宪法里同时拥有“公民自由权利”和“限制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下,其实,造成我国社会上有一个很大的矛盾点。那就是法治社会和公民意识的矛盾。我们举一些例子,会比较容易明白。譬如说,今天如果我们要在街头和平集会,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理应不可以受到质疑。但是,“警察法令”却阐明,任何超过三个人的集会,必须得到警方的批准,否则就是违法。而我们不能单方面否决“警察法令”,论其为违宪,因为宪法确确实实赋予这个法令合法的地位。

那么,到底集会算不算合法?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诠释宪法的层面,才可以解答。

马来西亚的情况是,法律和宪法的诠释权一般上都是在执法人员的手中。所谓合不合法,一般上由执法单位,或者是内阁部长说了算。马来西亚的内政部长,在这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生杀大权,甚至连司法权都不可以过问。这点,在一个成熟的宪制国家是非常罕见的。在成熟的宪制国家里,宪法诠释权分别由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所拥有。行政权是制定法律的单位,它在拟定法律的时候负责设立整个框架。那是第一诠释权。至于司法权,则抱有对法令进行司法复核的权利。任何违宪的法律,一般上都逃不过司法权的眼睛。这是在三权分立的精神下,防止行政权滥用越权(ultra vires)的安全扣。

至于公民拥有的宪法诠释权,其实指的就是公民意识。公民对本身所可以行使的权利了解多少,对法律制度的明白有多深,决定了行政权立法和执法的态度。别忘了所谓的行政权 – 其实就是人民投选出来的民意代表。他们的执法意向,逃不出人民的要求和思维方向。当人民拥有高度的公民意识的时候,官老爷们要糊弄人民可没这么容易。政府修订的任何法案,间接摊在人民的眼睛之下,形成一种制衡。这种制衡,在选票的考量下,随时比法庭来得更有效用和约束力。公民意识强大的社会,其法律,除了用来规范人民的行动,将会强调更多公民权利和社会特质(social characteristic)的内涵,并且逐渐剔除防范性的法律因子,赋予人民更多的信任和自由。

当宪法的诠释权一分为三的时候,所谓的集会合不合法,就不是由警方片面说了算。人民应该和警方拥有相同强大的诠释权,而不再由警方一手遮天来评定集会到底合不合法。那时候,我们将可以看到法治和公民权利的平衡点。

届时,集会可以很和平的。

届时,示威可以很潇洒的。

届时,游行可以很幽默,很有趣。

2 comments:

Fair仔 said...

这是我的认知:

任何法律如果跟宪法起冲突,该法律是必须被剔除的。

宪法赋予人民言论, 集会, 和结社的自由。
宪法精神。任何以后通过的法令如果抵触原先的宪法是"非法"的。警察法令,内安法令, 煽动法令等等是存有很大的争议性及合法性问题。

警察法令并不能凌驾于宪法!因为警察法令,内安法令, 煽动等法令并非宪法,如果司法是公正严明不被操控,这些法令是可以被挑战甚至是属于"违法"的。

宪法条文10 (2)是允许国会制约人民,在需要时维持公众安全及次序。但那决定权是不在政府及部长,而是国会。 我国国会的这个权力被国阵政府给潜越了。

行政权只有在最高元首认可颁布紧急状态,才可以执行戒严。

延伸出来的149条文,让原本的第10条文精神,荡然无存!!

Tze Howe, 9W2THO said...

well, what you say, is not totally correct.. .

yes, Constitution do vest the fundamental liberty on citizens in article 10, but at the same times, article 10(2) contradict article 10(1) itself, and allow the law like police act to be made. so police act is deem fit in the way we read constitution, but it is not fit to the fundamental doctrine (宪法精神)of the constitution.

so if we challenge this in court, we will never win, cause the thing is, constitution already contradict itself in the same article 10, and why this happen.. because last time the law maker did this....

it din vest the power on parliament also, should i say, it is never stated.

we seriously need to revert those wrong part in constitution.

article 149 actually serve as a transitional control to release malaysia from emergency state at the late 50s, then to a normal society, it serve only for TRANSITIONAL purpose.

but the law enforcer has misused it. something very sad.

in reality, A40 in constitution has set that Agung will need to act on the advice on PM, thats why actually the power to declare emergency is vested on PM also...

too bad righ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