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18, 2009

高庭和上诉庭之间所有的判决分歧 - 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陈文华案件,上诉庭推翻了高庭的决定,批准反贪污局在办公时间以外录取口供。算算一下,除了陈文华这个案件,上诉庭已经连续不断在很多关键的案件推翻高庭的决定,而且所做出的判决,几乎和高庭所做的差不多完全倒反。

看看以下的案件吧!

2009121日:上诉庭推翻高庭裁決國能禁止在万绕建电缆,但联邦法院复裁决村民败诉。

2009522日:上诉庭推翻高庭判決赞比里為合法大臣

20091022日:上诉庭推翻槟高庭判决 千名槟商会员恢复会籍

2009116日:上诉庭一致推翻高庭的裁决,安华拿不到任何肛交案文件

20091124日:上诉庭批准暂缓令 选委会明不宣布哥打士布爹补选日期

20091217日:上诉庭推翻高庭裁決反贪会非辦公時間可录供

以上列出的例子,只是高庭和上诉庭判决南辕北撤的冰山一角。令人感到疑惑的是,两个法庭都沿用一样的宪法和法律条文,但是所作出的法律诠释和分析竟然完全相反,实在让我们对法官的素质感到心寒。我们是否有仔细探讨过,为什么以上的情形会反复出现呢?

如果沿用以上的案件作出分析,我们发觉上诉庭在涉及国阵和民联之间纷争的案件里,作出的判决总是对国阵有利。霹雳州大臣双胞案、安华肛交案、补选和反贪会录供时间的判决虽然对国阵有利,但是却赤裸裸不符法理和民情。霹雳大臣双胞案里尼查并没有依循正常的立法程序 也就是被投不信任票就被“革职”了,这绝对于理不合。至于安华肛交案,上诉庭的判决更是非议所思。任何人都有权在刑事程序法典的第5151A条款下,要求控方交出相关文件来协助其辩护,安华却被剥夺这个权利,我想无论法官以什么理由拒绝,都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精神。

至于补选和反贪会录供案件,上诉庭所扮演的角色更和强盗无异。一是骑劫了州议会议长的宣布悬空州议席的权利,二是剥夺了人权。试想想,如果上诉庭准许反贪会在办公时间以外,在没有律师的陪同下向证人录供,可以想象那和软禁有什么分别?只怕差的就是一个会上锁的笼子。既没有法律咨询,也不懂录供会延长到几时,那对证人绝对不公平。以上种种对在野党不利的判决,已经引起人民质疑法庭到底是不是专属当权派的政治打手。

上诉庭也不尽然把案件搞砸。相反地如果站在民生的角度,上诉庭在国能案件的判决是对人民有利的,但是却被联邦法院给推翻了。联邦法院、上诉庭和高庭之间决定也尽不相同。他们之间的差异,让人不禁怀疑到底是因为法官的个人判断出了问题,还是高庭和上诉庭各有不同的法律诠释标准,又或者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对我国法律机制起着很大的冲击。试想想如果高庭或者上诉庭判决或诠释不当,当事人又没有能力(财力、时间)上诉到更高级的法庭,那么是不是就得这样蒙上不白之冤呢?而无权无势的升斗小民,是不是又得对当权者的欺凌逆来顺受呢?而法庭左右晃的决定,又如何取信人民呢?

当务之急,上诉庭必须对外理清其判决的逻辑性,以及公开推翻高庭判决的理由。所谓判决的逻辑性,除了引用法律条文,也得引证过往的案列作为辅证。并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当然最重要的,在处理政治案件的时候,绝对必须秉公无私,不能收当权者影响,在推翻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其决定对社会的影响。如果有必要完全推翻高庭的决定,就必须完整的交代其理由,让整个审判过程透明化。当然还有作重要的,法官得提高效率,别动不动就拖延判词,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4 comments:

路見要鳴 said...

当权力大于法律时,
甚至权力能操控法律时,
法律的角色,
往往就从维护弱者的护具,
变成了伤害弱者的工具;
而法律在当权者的眼中,
自然也就成了一堆废纸.

Tze Howe, 9W2THO said...

是的,那时法律女神不再是蒙上双眼的公正使者!

Tze Howe, 9W2THO said...

是的,那时法律女神不再是蒙上双眼的公正使者!

Fair仔 said...

非常讨厌人讲马来西亚的法庭是公正的。
良心被狗吃了, 和眼睛被狗屎遮着的人才会讲这样的话。

法律不需要时常不公正, 只要在关键时不公正, 就足以残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