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14, 2009

我国严重失效的法治系统

香港原最高法院的顶部竖立一尊高2.7米,代表公义的泰美斯女神(英文:Themis)雕像,女神右手持着代表公正的天秤,左手持着象徵权力的剑。女神蒙上双眼,表示法律精神不偏不倚,公正严明。以上所体现的,这就是法制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

不过马来西亚泰美斯女神的蒙眼布已经被有色眼镜取代。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自1988年司法危机以来已经遭受行政机构的严重侵蚀。国际法学家在《马来西亚2006:司法陷入危机》一书中委婉到出我国在1988年以前的确有着明显的三权分立。言下之意在1988年以后,我国在也没有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第一波的冲击当属法院的权限。1988年《宪法》被修改后,高庭不再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只享有联邦法律赋予的有限司法权限。司法机构被置于立法机构(国会)之下,不再平起平坐了。

我们以一种比较简单的例子诠释以上的变化。如果今天国会通过一项法令,其某个条文与宪法有抵触,我们入秉联邦法院已要求重审该法令的有效性。1988年之前法院可以重新阐释该法令,如果发现与宪法有任何抵触或不符合普通法系(Common Law)的时候,可以宣判法令必须削减某条文直到符合宪法精神。1988年以后,联邦法院不再拥有诠释权,法庭的只能狭义的依据联邦宪法行事,并只能按国会通过的法令来执行任务。

结论一:法院已经沦为国会的执行机关,而不是监督机关,是国会的橡皮章
其次,行政权在执法的时候,并没有公正的执行赋予的权利,更多时候是盯上政治异议分子。镇暴队已经沦为对付手无寸铁、但在政治或对政策持有不同立场的平民。看看国家文学家沙末赛益在恢复母语教数理和平情愿里如何遭受催泪弹和水炮的招呼。我们也重温一下同样都犯下非自然性行为的蔡细历和“可能”犯下此罪行的安华的下场有什么不同。想当天安华在在被赛夫投报鸡奸后都捱不到一个月就被警方出动特别行动部队押返警局,案件也在日前移交高等法庭审理。
至于蔡细历案件的法律程序依然只停留在遭受警方问话的阶段。他是在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下被调查的。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说:‘任何人在进行性行为之时把阴茎植入另一人的肛门或嘴巴是犯了违反自然性行为一罪。他已经公开的承认了他就是影片中的男主角。基本上,377A的表面罪(prima facie)已经成立。 那么我们不禁在安华事件中办事雷厉风行的警方,怎么到今天还不见对蔡细历启动检控程序。这两个有关司法的案件,更多时候是给政治、党争模糊了焦点。其实人们更应该关心的,是司法的公正。

结论二:行政部门已经不再是属于全民的,他只有敌友之分,眼里没有公平、公正和公理。

以上几段故事只不过是行政部门执法不当,不力、不公的冰山一角而已。还有许多多不胜数的例子实在罄竹难书。政治人物应该铭记于心,我国不是靠政府,而是靠人民建立起来的;不是靠福利,而是靠劳动建立起来的;不是靠推卸责任,而是靠寻求责任建立起来的。如果以上的错误没有及时纠正,那么我们只好付托治理国家的责任于另外一个更负责任的政府。

“历史上凡是骑在虎背上谋求权利的愚人,最终都将葬身虎口”,别愚弄人民!

2 comments:

雅征 said...

愚人永远以为自己最聪明,别人都是愚人。

Anonymous said...

Tze Howe,

您好。

谢谢您对“迷你预算案,博客INSAP评评看”聚谈会的兴趣。无论党员与否,都无任欢迎出席,随性地聚聚谈谈。

到时见!


绍谦
www.wretch.cc/blog/Thinking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