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子豪
刚刚提呈国会的新交通法案,授权首相决定拥挤公路的收费额。我想这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一个法案,直接授权首相制定某个费用。到底这么一个法案合情理吗?首相应该被赋予这种绝对的权利吗?要探讨这个法案的合理性,我们就要探讨征取公路费用的本质,和首相本身在内阁制这个政治制度下的角色。
一般上政府建设的民间基本设施,原本就是人民缴交税务后所应该享有的服务、便利。在吴思的《血酬定律》一书里就有提到,公民纳税过后,便获得了要求政府保护和服务的权利。这是生活在民主宪政制度中公民的权利。所谓的公路缴费制,实际上是在没有完整交通替代方案下提呈国会,并向消费者征取税务以外的额外费用,变相剥夺了公民享用税务带来的方便。
姑且不论法案背后是为了推广公共交通、减少车辆阻塞,或者是充盈已经接近干枯的国库,在人民没有良好的公路替代选择下,政府这么一个做法无异打人民白条。政府为了追求短期酬劳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把官僚系统退化为土匪,更变公共服务系统为商业公司。
在这个法案之下,政府就有如劫匪和军阀,可以任由匪首提高收费,而人民就是被榨干的对象。用不用公路人民没有太多的选择,征取多少费用是政府(首相)的权利。这种情形把国家领导机制和人民的定位角色严重扭曲了。人民在社会的定位,不应该是被敲诈的对象。反而应该是国家的股东;领导人只是股东(人民)们在股东大会(全国大选)选出来的董事主席,来领导这个公司(国家)。
我国继承英国的西敏寺国会系统,实行的是内阁制。首相为最高行政长官。但是这个最高行政长官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在奉行集体负责(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的内阁里,首相并不如总统制之下的总统拥有超越其他阁员的庞大权利,他只是排名第一的阁员(first among equal)。由于首相和其领导的内阁是从国会多数党(联盟)里选出来的,所以首相和内阁也就必须受到国会问责。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政治体系操作一般都以“有权利才有税务”(No taxation without right)为民主精神的蓝本。人民的权利来自他们的选票。只有被赋予“选举权”、“被选权”,那么人民才有义务缴交税务。人民的选票投选出来的是国会议员,所以代表他们的应该是议会(立法权),而不是从议会里选出来的首相和内阁。在马来西亚,由于首相不是人民的选票直接选出来的,那么人民的代表权很明显的就只系于国会,那么也只有国会有权利向人民征税,而不是内阁,更不是首相。
所以交通法案赋予首相全权决定拥挤公路的收费额,这种变相征税和三权分立的宪法精神根本有抵触。征税权原本是国会的绝对的权利,但现在已经惨遭新交通法案抢走了。马来西亚的首相原本已经高度集中他手中的权利,在新法案的赋权下,通过巧妙的包装,把立法机构的角色进一步边缘化。一旦首相运展手中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征取公路费用,公民的权益根本不受保障,最后只有待宰割的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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