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日前宣布基督徒可以在出版刊物上面用“阿拉”作为称呼上帝的字眼。判决立刻引起许多回教团体集体抗议,审阅了各个大小回教团体所发表的言论,可以做出一个总结,就是谓“阿拉”是穆斯林对上帝独有的称号。
这种力争独家拥有权的现象其实一点都不陌生。看看马来西亚大宝号最近最流行的活动是什么?就是注册专利权!前有旅游部长要为海南鸡饭、辣椒螃蟹申请专利权,以便让马来西亚大宝号独家拥有这些美食。现在也只不过把范围扩展到宗教和文字领域而已。想来这些穆斯林团体也想为“阿拉”申请拥有权。而始作俑者,禁止先驱报引用“阿拉”的内政部更是带头掠阵。
在法庭最终决定把这个使用权权颁发给任何一方之前,我们有必要看看所谓的专利和拥有权是怎么一回事。所谓的专利权,主要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及新式样此三者经申請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根据以上的逻辑,可以决定到底“阿拉”字眼的运用的,只有“阿拉”的发明者,而不是打着宗教名义来招摇撞骗的凡夫俗子!
我们再看看“阿拉”的源起。根据维基百科,阿拉是阿拉伯语言使用者称呼「神」的读音,包括阿拉伯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和穆斯林都如是称呼上帝。穆斯林只信奉阿拉為自己的主。虽然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种宗教教义不同,但基於一神教的属性,还有伊斯兰教將摩西、亚伦,耶稣、穆罕默德均视为神派到人世间的先知的这种观点,可以确定伊斯兰教說的安拉和犹太教、基督教的耶和华,其实指的都是同一個神。這三种宗教均被認為属于沙漠一神諸教。
这么说来,如果要“申请”拥有专利权的话,这个专利应该属于穆斯林、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而不是任何一方。而且提出申请者,只可以是摩西、亚伦,耶稣、穆罕默德等先知。如果他们不曾设下任何运用“阿拉”字眼的限制和屏障,那么我们这些凡夫,又有什么资格越俎代庖,在千百年后企图把该字眼据为己有呢?
一个马来西亚!一个字眼!一个使用权!
4 comments:
一流文章!看到你这句“而且提出申请者,只可以是摩西、亚伦,耶稣、穆罕默德等先知。“,我差点要爆笑出来了。
本来“阿拉”就不是他们的嘛,主人没叫,狗先吠!
就几百年以前他祖先所信的印度教遗留下来的种种西西东东不是也可以搬出来注册啰!就问问Raja,Guru等等是不是时候又包起来。
只专会拿人家的屁股当脸皮!毋嗮文化!
该是时候想一想谁才是kiasu 与 kiasi 一族了。
这世上有这种人就只会给人带来麻烦,真是伤脑筋。
想问一下彭亨州子民以后岂不是要改唱一下州歌里面的歌词?因为这有包含"阿拉"这个字眼在歌词里面, 不是信奉回教的子民用不得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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