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10, 2010

为什么反贪污委员会起不了作用

纵观世界上各国有效运作的反贪机构,他们有几个特点。 第一,反贪机构直接向立法机关(如:国会)或拥有超然地位的宪制人物(如统治者、立宪君主、民选总统或行政长官)负责。这样的做法主要是把反贪机构的表现和民意挂钩,形成反贪机构à立法机关/民选行政首脑à国民的监督关系,以便监督反贪机构运作的人或平台更为广大,也更为透明。

特点二,反贪机构本身拥有独立和完整的检控权。不受限于总检察署。一般上治安机构如警察完成调查后就会把案件呈交检察署,由检察署的检控官决定是否提出控告,一旦检察署认为不需要检控,就算警方手上证据确凿,这个案件也无法上到法庭。所以,一个有效运作的反贪机构,一定要被赋予独立检控权,这样即使反贪机构和行政或检控机构有利益相冲,反腐机构依然可以独立行使检控权,把涉案人士控上法庭,而不需要通过总检察长。

特点三,反贪机构一定有独立于公务员体系的个别系统。无论是人事、财政或行政权,反贪机构都完全不和行政机构挂钩,更遑论屈居于公务员体系之下。所谓独立的系统,就是反贪机构拥有本身独立的预算,由国会在年度预算中直接批准,而不是行政开销的一部分。至于人事安排方面,反贪机构的人员也不是置放于普通的公共委员会之下,而是由反贪污局内部的委员会全权负责升迁。反贪机构的首脑,拥有和总检察长、总稽查师、总警长同样的地位,直接向国会或民选行政首脑负责。这样才可以本身的独立性。

许多国家就是沿着以上三个特点组成他们的反贪机构。比较著名的有香港廉政公署、澳门廉政公署、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台湾监察院等。但是我国的反贪机构可不一样了。我国的反贪污委员会虽然向国会负责,但是所有的人事任命,都掌握在行政权之下,首相委任反贪会主席,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反贪会的升迁,这么一来就有严重的利益冲突。想像一下,当你要调查你的顶头上司的时候,是不是会三思呢?而且反贪会本身没有检控权,一切还必须看首相委任的总检察长啊!

最可悲的是,马来西亚遍地皆贪,是体制性的贪污。反贪会主席如果来自行政体制,他的背景和过去的行为都和贪污脱不了关系。如果反贪会主席本身都有贪污把柄,那么他如何反贪呢?更何况现在的反贪会向国会负责,但是我国的国会只有党性,而没有批判性,如何起到监督作用呢?国会议员当中,涉及贪污腐败的绝不在少数,叫他们监督反贪会,不就等于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

所以说,反贪会根本起不了作用!

2 comments:

路見要鳴 said...

这篇文章, 说出大马真相, 满城尽是贪污客!

Tze Howe, 9W2THO said...

其实,我们何尝不是助长贪污呢?要问问我们看看,到底有没有给过咖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