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9, 2010

霹雳州判决深深打击立法权


霹雳州双胞大臣案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了。我们来看看五位联邦法院法官判决的论点。他们的逻辑是:没有经过议会投票,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判定大臣多数议员的支持;州务大臣如果拒绝辞职,可以经议会以外的途径将他革职;而在没有经州议会投不信任票或者辞职下,也可以宣布悬空大臣的职位。总结这三个判决逻辑,其实就是在审定到底哪一方有法律基础去决定谁得到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

判决的关键并不是州务大臣属谁,反正政治人物可来可去,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未来政权属谁哪知道呢?但真正的关键是立法议会的权利。很明显的联邦法院把原本只属于立法议会– 推举和决定行政首脑(在这情况是州务大臣)的权利诠释到变成属于多方面的。这就模糊并剥削了议会的绝对权,大损三权分立的精神。

一般上的在选举过后,获得大多数议席的联盟将会推举大臣,并向州统治者宣誓就职。第一次立法议会召开时将会确认这个州务大臣的合法性,并由州务大臣全权组成行政班底。由于他们是从议会选出来的,所以严格来说他们只向议会负责,而且也只有议会多数票可以罢免州务大臣。在马来西亚情况是相当特别的。执政联盟里头的盟党在传统上有相当强的凝聚力(更正确的应该是说一党独大),州务大臣人选一般上由最大的政党说了算。由于不存在执政联盟内政党倒戈的因素,所以连在议会确认的程序也免了。现在不止程序可以省却,连属于议会的绝对权力,也被别人分享了。

再者,没有经议会投票就审定大臣还有没有得到多数支持存在极为严重的盲点。所谓在议会投票,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不记名)投票是根据严谨的程序进行,而且是秘密的。每一个议员都会在特定的纸张上标示本身的立场,投票者无须披露本身真正的决定。这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在议会外,以见面或约谈所有议员的方式来决定他们支持谁根本就是无稽的。约谈、见面的过程中个别议员是否有受到外在、人为的因素,如恐吓、利诱或者舞蹈等诸难预料。所以结论是,除了根据程序在立法议会投票,其他程序根本不符合民主精神。

联邦法院法官的判决很大程度只是在字面上诠释霹雳州宪法,但并没有把君主立宪精神、宪政和我国的民主制度考量在判决里面。这种做法甚至可以深化的诠释为法外立法,严重冲击我国宪法至上的政治制度。立法议会权利被削减只是表面,真正被夺去权利的是人民,因为他们是人民手中一票选出来的!政治人物为了一己胜利,借用外力打击立法权的行动只会让他们自食其果。到最后他们定然会发觉,本身的选择促成的局面,已经如病毒版扩散到无法控制了。

1 comment:

eddieliow said...

祝贺你和家人新春愉快,万事如意,财源广进,出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