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4, 2011

政府需不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议席才可以有效执政?

马来西亚政府自独立以来,执政党都成功在全国大选中囊获超过三分之二的大多数议席,唯独在308大选栽了一个跟斗,失守这个政治心理防线。


我把“三分之二”多数议席称之为执政党的“政治心理防线”(supplementary),而不是一个实质、可以提高施政效率的“政治必需品”(physiological needs),源于西敏寺国会制度的游戏规则。在西敏寺制度的国会里,一般上任何法令,或者需要国会复核的人事任命或者外交条约,甚至年度财政预算案,只需要简单多数票,也就是超过一半的国会议员支持通过就可以了。唯有修改宪法,才需要三分之二绝大多数票,来通过宪法修正案。


这么一个设定,有其硬道理。首先,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根本,整个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运作模式和权力分配都是宪法条文决定的,地位至高无上,因此绝不可以轻易修改。这就是为什么任何涉及修改宪法条文都必须三分之二立法议会议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这是避免宪法受到执政党的任意涂鸦,甚至通过另外一部新的宪法,胡乱修改国家体制以达到一己私欲的目的。


至于国会法案和财政预算案,由于那是维持国家运行的重要工具,一旦这些法案不被通过,国家可能会陷入瘫痪以至不能运作 – 包括公务员没有得到薪水、各种法令无法按预定时间实行、政府制定的政策卡在立法机构等等,因此为了避免党派之争而导致以上的局面出现,国会法案通过的门栏,只是设定在简单多数。


立法权和宪法修改权,就是在这么两个数字游戏低下,撑起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政治平衡。执政党或执政联盟可以凭本身的多数议席有效执政,创造一个有效率的政府,但是权利不足以大到可以修改宪法,改变国家的制度。任何的法案或者政策,都必须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下实行。历史上我们看到不少一党独大、甚至崇尚独裁体制的国家,都不断的修改宪法以达到维护本身政权的目的。他们可以骑劫宪法,关键就在于他们拥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权利,因此可以通过修改宪法,再通过原本不被旧宪法允许,却在新宪法之下合法的法令。


类似以上的例子在高度集权的国家屡见不鲜。中国在共产党执政后,前前后后通过四个版本的宪法。就以1975通过的第三部宪法来说,由于该宪法产生于文革时期,大量的文革语言进入宪法。该宪法保留了极为简单的公民权利条款,删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并大量将中国共产党的机构纳入国家机构运作体系中,带有强烈的文革色彩。这点摧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宪法里高度注重人权(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民自由迁徙权,罢工权等条文)、分权(例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的条文荡然无存。这一切都源于执政党牢牢控制立法议会,因此可以为所欲为。


同样的,马来西亚的状况虽然没有中国那么糟糕,但是执政当局通过修宪划分选区以便有利于自身政党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在公民意识逐渐普遍的今天,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阵还是民联当权,在州属或者中央政府的阶层,执政党都不需要三分之二绝大多数议席,这样只会滋长他们的野心,让他们为所欲为。在公民社会的制衡下,任何修宪案只要有利于民,朝野都会给予共同的支持,就如当国阵政府在90年代取消皇室成员司法豁免权的时候,在野的行动党也一样投赞成票。这样的一个政治取向,才是符合人民要求的。


鉴于全国大选相信将在不久后来临,因此,人民有必要以本身的一票,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在这里,笔者也呼吁选民踊跃投票,尽你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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