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5, 2008

马来统治者在立法体制应该扮演的角色

本周三的星洲日报报道雪州苏丹接受星报专访时从申,马来西亚并不是马来人专属的国家,是属于各民族的。看了这篇报道,相信很多非土著都有感激涕零的感觉。长久以来,非土著被当政者有意无意的边缘化,在国家各个领域中并没有得到同等的机会和际遇,更严重的是还不时被政治投机分子标榜非土著骑劫土著的经济特权和教育利益。殿下 “马来西亚能有今天的成就全靠各民族的共同贡献”这一番言论让非土著真正吐气扬眉,


马来统治者在未来的政治领域会扮演怎样的一个角色?我们可以从近二十年马来西亚的政治里一窥究竟。近年马来统治者在我国政治上的角色大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阶段一是在马哈迪当权的时候。马哈迪当权的时候通过两次的修宪,第一次1983年修宪取消了最高元首否决国会所通过法案的权利,国家元首在立法的职能被大大的削减。第二次修宪取消各州马来统治者的司法豁免权。在现有的马来西亚君主立宪制度下,最高元首并没有任何稍微实质的政治权利。我们同意所谓君王犯法与草民同罪的司法公正原则,所以一般上对取消各州统治者的司法豁免权的争议不大至于各州统治者和最高元首是不是应该享有立法否决权,我们就得从新探讨君主立宪的本质。君主立宪源于英国15世纪的光荣革命。在此前英国王室在王权最盛时候,也紧守三大原则的限制: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法、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国王必须按国家的法律行使权力。在光荣革命过后,英国形成内阁和两党政治,议会成为权力中心。



我国君主立宪和英国最大的分别,在于我国在51年的历史中,并没有出现两个强而有力,旗鼓相当的政党联盟,造成国家政治体系里一党独大。在这么多年的一党独党状况中,通过各种潜移的手法和对公务系统的渗透,议会的权利已经被转移到行政体系中,造成议会丧失制衡的作用。君主立宪确定了议会主权原则,其精髓由洛克(1632-1704)在其著作中提及:立法权不仅是国家最高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什么权力(当然包括行政权力)作后盾,都不具法律效用。这里清除阐明了,君主立宪维护的是议会至上,而不是行政独裁。马来西亚难以显现的两线制,在308大选过后看到一线曙光,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下一届大选如果民盟溃败的话,马来西亚将进入更为严厉、独裁的政治寒冬。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如果各州统治者和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否决权将会更大程度的制衡行政权。国会如果可以成功修宪,应该立法阐明在国会某个执政联盟囊括2/3或更多议席的时候,最高元首将自动拥有立法否决权,作为制止行政体系通过骑劫议会而为所欲为 ,达到个人或小圈子的政治目的,反之如果国会内的执政联盟议席没有达到修宪门栏的2/3,那最高元首将丧失立法否决权,制衡的角色,将交由议会内旗鼓相当的另一个政党联盟。



在回教仲裁理事会议决回教徒不能学习瑜伽后,作为州内伊斯兰教的最高领导人,雪州苏丹谕令州内回教理事会展缓执行该政令。各州统治者和最高元首如果拥有立法否决权,将可以起到过滤(screening)的作用,把有偏差的法令挡驾。当然,归还立法权的同时,各州统治者必须能客观和开明的看待所有的事情,以便可以做出正确和符合国情的判断。作为全民团结的象征,除了确保马来人特权不必夺走,也必须确保非土著的利益受到保护(取自星洲日报12月4日报道,星报和雪州苏丹做的专访, 看http://www.sinchew.com.my/node/92862?tid=1),作全民全心全意效忠的对象。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王室,我们看到如雪州苏丹殿下和霹雳州苏丹和摄政王殿下开明、超然中庸的立场。他们是团结全民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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