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的大选是我国政治领域的分水岭,但其原子弹爆发的威力,同时也影响了民权运动和新闻自由的发展。可以这么说,308大选反对党是踏着燎原的民权运动,和刚刚兴起的网络媒体而达到否决执政党三分之二大多数议席的政治成就。
网络媒体的兴盛,让政治新闻报道体现了更开快速、更开放和更多元化的元素。而平面媒体也不得不跟上网络媒体的脚步。随着更自由的新闻报道接踵而来的,就是一些恶意诽谤政治人物的新闻。尤其是和执政党有关的马来人前锋报和星报,都不约而同杠上了行动党的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一片唇枪舌战的过程中,引起了不少诽谤起诉和反起诉政治领袖的案件。坊间也开始把政治人物起诉媒体的动作,统称为妨碍新闻自由。于是我们看到我国的媒体界陷入了一个厄境。一方面必须第一时间给读者精确的报道,同时侯又必须提心吊胆,以防挨官司。那怎么样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新闻自由以便可以执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但是又不至于对当事人造成无辜的伤害?这中间的平衡点又处在哪里呢?
笔者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起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对此案所撰写的判词,作为一个引申。该案主审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认为,要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在一个提倡言论自由的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breathing space)。
很显然的,布伦南在这个判决里认为,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或者批评官方的所作所为时,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准。如果以法律强迫民众或者媒体在履行对官方的监督责任时必须一百巴仙准确无误,否则就会遭到法律起诉(如诽谤),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意思就是,媒体由于害怕面对排山倒海的法律起诉,而保守对新闻内容加以删减和约束),而这种现象将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和广泛性。而这么样才算是真正的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呢?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甚至在客观和主观的事实上,扭曲原本的言论。
我们拿两个马来西亚案例来做一个比较,林冠英在起诉前锋报2010年12月20日刊登以“林冠英没教养”为题的文章,并在文中宣称提到林冠英和槟州政府驱逐和拆毁浮罗山背甘榜波各亚桑路和甘榜云顶村民的住家为反马来人。事实上这个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主要争议时发生在村民和发展商之间。这点,就符合了“或者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的恶意诽谤原则。前锋报并不能因此引用新闻自由的原则为自己的恶意行为辩护。在另外一个涉及槟州首席部长的新闻报道,也就是《星报》日前以“垂死山脉”(Dying Hill)报道槟州面对严重山坡发展造成山坡地严重摧毁一事。在这起新闻中,《星报》可能并没有一百巴仙报道槟城山坡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这起新闻更多的成分是要唤醒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及广泛的监督州政府的施政,因此,笔者认为这绝对构不成诽谤的理由。
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化过程中不可缺陷的一环。但是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应该有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是所圈定的民众利益。新闻自由所形成的报道,不应该只针对个体民众,而应该对整个政治体制起着全面、广泛的监督,那才不枉了人民对媒体的一番信任。但由于我国媒体远没有西方国家的自由,执政党在平面媒体的占有率非常高,因此,我国新闻自由可能存在,但是真正有效的舆论监督,路途还很遥远。
网络媒体的兴盛,让政治新闻报道体现了更开快速、更开放和更多元化的元素。而平面媒体也不得不跟上网络媒体的脚步。随着更自由的新闻报道接踵而来的,就是一些恶意诽谤政治人物的新闻。尤其是和执政党有关的马来人前锋报和星报,都不约而同杠上了行动党的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一片唇枪舌战的过程中,引起了不少诽谤起诉和反起诉政治领袖的案件。坊间也开始把政治人物起诉媒体的动作,统称为妨碍新闻自由。于是我们看到我国的媒体界陷入了一个厄境。一方面必须第一时间给读者精确的报道,同时侯又必须提心吊胆,以防挨官司。那怎么样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新闻自由以便可以执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但是又不至于对当事人造成无辜的伤害?这中间的平衡点又处在哪里呢?
笔者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起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对此案所撰写的判词,作为一个引申。该案主审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认为,要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在一个提倡言论自由的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breathing space)。
很显然的,布伦南在这个判决里认为,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或者批评官方的所作所为时,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准。如果以法律强迫民众或者媒体在履行对官方的监督责任时必须一百巴仙准确无误,否则就会遭到法律起诉(如诽谤),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意思就是,媒体由于害怕面对排山倒海的法律起诉,而保守对新闻内容加以删减和约束),而这种现象将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和广泛性。而这么样才算是真正的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呢?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甚至在客观和主观的事实上,扭曲原本的言论。
我们拿两个马来西亚案例来做一个比较,林冠英在起诉前锋报2010年12月20日刊登以“林冠英没教养”为题的文章,并在文中宣称提到林冠英和槟州政府驱逐和拆毁浮罗山背甘榜波各亚桑路和甘榜云顶村民的住家为反马来人。事实上这个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主要争议时发生在村民和发展商之间。这点,就符合了“或者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的恶意诽谤原则。前锋报并不能因此引用新闻自由的原则为自己的恶意行为辩护。在另外一个涉及槟州首席部长的新闻报道,也就是《星报》日前以“垂死山脉”(Dying Hill)报道槟州面对严重山坡发展造成山坡地严重摧毁一事。在这起新闻中,《星报》可能并没有一百巴仙报道槟城山坡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这起新闻更多的成分是要唤醒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及广泛的监督州政府的施政,因此,笔者认为这绝对构不成诽谤的理由。
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化过程中不可缺陷的一环。但是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应该有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是所圈定的民众利益。新闻自由所形成的报道,不应该只针对个体民众,而应该对整个政治体制起着全面、广泛的监督,那才不枉了人民对媒体的一番信任。但由于我国媒体远没有西方国家的自由,执政党在平面媒体的占有率非常高,因此,我国新闻自由可能存在,但是真正有效的舆论监督,路途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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