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8, 2009

霹雳州变天(二)

霹雳州政变的赢家除了巫统以外,另外一个就是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作为一个在宪法下由国家元首委任的委员会,应该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场。原本选举委员会主要的作用是 (一)在国家元首经首相劝告解散国会后,设定提名日、投票日并处理和选举有关的一切事物。(二)在各州统治者、州元首经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劝告解散州议会后举行州议会选举。(三)在国会议长或州立法议会议长宣布悬空议席后举行补选。国家宪法从来没有赋予选举委员会权利来判断到底任何一个议席在法理上是否应该进行补选,那是属于司法权的判断范畴,选举委员会的理据就是议长的正式函件。在霹雳州政变里,选举委员会代摄了法庭的角色,骑劫了法庭的权利,把原本中立的角色伸展到司法领域里面,权利突然大大的膨胀了,那它不是大赢家,谁是呢?选举委员会的阵容一向来都引人诟病,主要是选举委员会的主席主要都是从公务员系统调借过来,通常是部门秘书长/正部级级别的公务员。公务员系统在国阵(或者更应该说是巫统)执政51年里已经被执政党严重渗透了,加上行政系统不时运用当权的便利来对公务员进行有误导性的思想灌输(Biro Tatanegara 就是一个类似作用的政府部门),所以公务员中立和服务当朝政府(Serve government of the day) 的精神已经不复存在,那么我们实在有理由质疑选举委员会是否有能力在中立精神下作出一个符合自己权限和宪法的决定。

另外一个赢家就是王室。我国奉行的是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 monarchy)。统治者一般上只局限于扮演礼仪和宪法赋予的权利并团结人民。在霹雳州政变上凸现了几个州宪法上面的灰色地带(一)苏丹有权委任他认为受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州务大臣,(二)苏丹有权在州务大臣的劝告下,自行决定是否应该解散州议会。照理来说作为立宪君主,以上(一)的委任和(二)的劝告一般上都有依据现有议员的意愿和州务大臣的劝告,不过这次以上的两个情形竟然一起出现,那实在是难得的热闹。我们绝对尊重和服从宪法赋予马来统治者的权利,只不过霹雳州政变的情况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些重要的政治问题:如果将来以上两种情况有再出现,那么应该以哪一个为优先或选择才符合人民的利益,民主的真谛呢?308大选把我国的政治带入一个两线制可能局面,接下来的全国大选如果两个阵线所获得议席都不相上下,相差一两个国会议席,那么是不是在争执不下的时候就全权交由统治者来决定国家的首相和组阁权呢?我们无法预料这种局面发展下去会对我国的君主立宪制带来怎样的冲击和负面的影响。不过这个肯定不是人民真正的意愿,因为民主的真谛,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我们也没有必要把统而不治的统治者卷入政党角力的漩涡里面。也许我们应该开始探讨是不是应该修改宪法,加入一些条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有效并无争议性的决断出行政首脑。譬如在两个阵线都在国会议席数目上都打成平手的时候,应该有一些替代方案来选出新任的首相和组阁权,方法可以有全民公决,来一个全民投票以决定行政首脑,或者比较两个阵线的普选得票率。这两个方法既可以在僵持不下的环境下决定首相大位属谁,也可以避免各阵线为了执政而大洒金钱,拉拢政治青蛙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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