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17, 2012

写在第十三届全国大选之前 – 巫统内部对纳吉领军的信心


选举就好像古代冷兵器的战争,胜负除了取决于兵器、战略、兵将素质以外,更重要的是团队的士气和对统帅的信心。盖因选举这个东西,要胜出,必须如蓄水大坝,把所有的能量集聚在一起,然后在一瞬间爆发,这个爆发的势头必须足够带领整个团队贯穿整个大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选举机制时时刻刻保持活力,应对任何的突发状况。

说到团队的士气和信心,国阵的整个选举攻略都是围绕着巫统在打转。纳吉上任过后,整个选举策略几乎演变成为他的独角戏。五花八门的转型计划,响彻云霄的“一个马来西亚“口号和其玲琅满目的周边产品,看起来选举的卖点有了,领军人物也有了,银弹也水银泻地的注入民间。一切合乎优质选举运动的条件都出现了,那么国阵是不是稳胜了呢?

其实,笔者觉得情况刚刚好相反。以上的物质现象,只是用来掩盖巫统内部对全国大选所出现的不安,纳吉本身的团队,对纳吉的领军的信心是否充足?笔者以几个现象来为这个疑问做一个全面的解读。

第一个我们来看看马六甲首席部长莫哈末阿里对纳吉的公开喊话。莫哈末阿里公然“要求”(实为强迫)纳吉在来届全国大选安排他上京当部长。这一番话背后可真有意思了。要知道莫哈末阿里在巫统党内人脉遍布,之前巫统党选更因为势头强劲,而硬硬被党纪律委员会把竞选资格取消。由此可见此君绝有能力与慕尤丁争一长短。

现在他公然对纳吉喊话要上京,就是看扁纳吉无法就现有的格局取得突破。巫统内部就必须为“后纳吉时代”的党选卡位战做准备。其如意算盘是,纳吉预料无法取得比308更好的战绩,慕尤丁一定会逼宫,而作为妥协方案,纳吉可以有权指定隔代接班人作为退位的条件,就好像老马曾“建议“阿都拉委任纳吉为副首相。那如果纳吉有权指定副首相人选,那个人肯定是希山慕丁 也唯有和纳吉有姻亲关系的他会维护纳吉的退位后的安全、利益和政治遗产。那么莫哈末阿里这个党内强人往哪里站?所以,他第一步必须上京以便拿到副首相的入门资格- 国会议员。然后,只要在巫统党选中结合慕尤丁和老马的势力,和希山慕丁于署理位子一决高下,那胜利的天枰还是稍微倾向莫哈末阿里。

从这个例子可见,纳吉身边的臣子,如莫哈末阿里等早对纳吉领军的大选结果心里有数。这么一分析,其实巫统党内人心浮动,对选举的信心远不如表面看的坚挺。这无疑对纳吉是一个甚大的打击。除了莫哈末阿里自荐上京,连老马的儿子慕克力兹,也迫不及待表态本身已经准备好当吉打州务大臣,根本无视首相委任州务大臣的不成文规定。纳吉在这些妄臣的钳制下,还真够狼狈的。

至于巫统的老二慕尤丁呢?他又是怎么看纳吉领军呢?回顾巫统的历史,所有巫统署理主席都坚守政治上的“老二哲学”,以免功高盖主,如安华般惹来无妄之灾。但是细嚼慕尤丁近期的言论,他这个备胎可非常不安分了。一向来,选举日期之决定权都是首相绝对的权利,绝不容他人沾染。但慕尤丁这个老二,近期却对选举日期指点一二,甚至主动建议选举日期。这背后释放出来的讯息是什么呢?慕尤丁主要告诉巫统中人,他这个老二已经超越备位的角色,纳吉已经是一个必须和副手分享权力的跛脚首相,全国大选过后,副手就会扶正变老大。由此可见,慕尤丁一样的不看好纳吉在来届全国大选有任何作为。相反地,他已经倒数着纳吉退位的日子,以至于全国大选日期未定,他已经得意忘形,指指点点起来了。

纵观一众巫统领袖的态度和小动作,纳吉这一战,还真的有不少人认定他铩羽而归,然后循着巫统党内问责制的传统,如东姑和伯拉般下台。所以大家无一不做好官升一级的准备,以便于全国大选后的巫统党选全力搏杀。谨此可见,巫统对纳吉领军的来届大选,根本毫无信心,也作出最坏的打算了。

Thursday, July 12, 2012

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

308的大选是我国政治领域的分水岭,但其原子弹爆发的威力,同时也影响了民权运动和新闻自由的发展。可以这么说,308大选反对党是踏着燎原的民权运动,和刚刚兴起的网络媒体而达到否决执政党三分之二大多数议席的政治成就。

网络媒体的兴盛,让政治新闻报道体现了更开快速、更开放和更多元化的元素。而平面媒体也不得不跟上网络媒体的脚步。随着更自由的新闻报道接踵而来的,就是一些恶意诽谤政治人物的新闻。尤其是和执政党有关的马来人前锋报和星报,都不约而同杠上了行动党的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一片唇枪舌战的过程中,引起了不少诽谤起诉和反起诉政治领袖的案件。坊间也开始把政治人物起诉媒体的动作,统称为妨碍新闻自由。于是我们看到我国的媒体界陷入了一个厄境。一方面必须第一时间给读者精确的报道,同时侯又必须提心吊胆,以防挨官司。那怎么样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新闻自由以便可以执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但是又不至于对当事人造成无辜的伤害?这中间的平衡点又处在哪里呢?


笔者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起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对此案所撰写的判词,作为一个引申。该案主审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认为,要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在一个提倡言论自由的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breathing space)。


很显然的,布伦南在这个判决里认为,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或者批评官方的所作所为时,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精准。如果以法律强迫民众或者媒体在履行对官方的监督责任时必须一百巴仙准确无误,否则就会遭到法律起诉(如诽谤),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意思就是,媒体由于害怕面对排山倒海的法律起诉,而保守对新闻内容加以删减和约束),而这种现象将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和广泛性。而这么样才算是真正的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呢?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甚至在客观和主观的事实上,扭曲原本的言论。


我们拿两个马来西亚案例来做一个比较,林冠英在起诉前锋报2010年12月20日刊登以“林冠英没教养”为题的文章,并在文中宣称提到林冠英和槟州政府驱逐和拆毁浮罗山背甘榜波各亚桑路和甘榜云顶村民的住家为反马来人。事实上这个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主要争议时发生在村民和发展商之间。这点,就符合了“或者满不在乎他是否虚假”的恶意诽谤原则。前锋报并不能因此引用新闻自由的原则为自己的恶意行为辩护。在另外一个涉及槟州首席部长的新闻报道,也就是《星报》日前以“垂死山脉”(Dying Hill)报道槟州面对严重山坡发展造成山坡地严重摧毁一事。在这起新闻中,《星报》可能并没有一百巴仙报道槟城山坡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这起新闻更多的成分是要唤醒民众的环保意识,以及广泛的监督州政府的施政,因此,笔者认为这绝对构不成诽谤的理由。

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化过程中不可缺陷的一环。但是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应该有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是所圈定的民众利益。新闻自由所形成的报道,不应该只针对个体民众,而应该对整个政治体制起着全面、广泛的监督,那才不枉了人民对媒体的一番信任。但由于我国媒体远没有西方国家的自由,执政党在平面媒体的占有率非常高,因此,我国新闻自由可能存在,但是真正有效的舆论监督,路途还很遥远。